年过八旬的虞老太有三子三女,她的老伴张老伯早已在1971去世,老伴在世时置下了一处不小的房产,全家八口人生活居住,其乐融融。老伴去世后,六个子女也相继成家立业,生儿育女,生活平静。张家的房产原是张老伯的名字,2002年的时候换产权证,就换成了虞老太的名字。后来,北塘区进行拆迁,张家的一套住宅最终获得了房屋拆迁补偿款133万元和六张可优惠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房票。为了合理分配这笔财产,虞老太几次召集六名子女开家庭会议,大家经过讨论,最终决定133万元中的33万元由母亲即虞老太所有,剩余的100万三个儿子一人25万,三个女儿再分剩下的25万。至于六张房票,虞老太自己留下了一张,剩余的都分给儿孙们了。后来,虞老太的大女儿张勤需要购买房屋,就提出用一万元买虞老太手里的一张房票,老人同意了,就将自己的房票给了大女儿。但老房已拆,老人也不能无处居住啊!当时分房票时,虞老太的孙子张强分到了一张房票,但他一直在外婆家居住,并不需要购房,家庭成员紧急商量后,决定用张强名下的一张房票为老人购置一套住房。

 

于是,在老人的委托下,二女儿张英用母亲分得的33万元中部份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张强。装修后老人就住了进去,但后来老人发现房产证上的名字不是自己的,200912月,老人一纸诉状,将二女儿张英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当初的购房款23万元。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当时老人在购房时是否知道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张强的,以及是否同意。20105月,原告虞老太以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为由,向北塘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20106月,虞老太再次到北塘法院上诉,这次的被告变成了三个人。第一被告是她的孙子,张强,第二被告是孙媳妇高亚敏,第三被告是二女儿张英,要求归还购房款23万元。张强称,当初自己并不想将房票出让,是家庭成员做工作才出让的,而且房票的名字无法更改,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所以才在产权证上写了自己的名字。老人的代理人则认为,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只是张强自己主观上不想更改而已。老人的意思是,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是自己时,才同意支付房款。经过法庭调解,双方约定,由被告张强归还原来的购房款23万元,房款到账后,老人搬出那套房屋,另购买房屋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