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着妻子做生意 产生债务自担责
作者:王洪娟 发布时间:2010-10-13 浏览次数:400
2004年丁某(女)与刘某(男)合伙做生意亏本,刘某出具一张欠条给丁某,载明:“今借到丁某50000元,分五年还清,每年还一万元。刘某,
耿某辩称,2004年到2005年期间,丁某与刘某之间是一种非正常的男女关系,并且影响到了双方的婚姻,他们之间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自己不知情,刘某已经到外地工作多年,目前正在协商离婚事宜。耿某还带来了自己的公公刘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刘父见到耿某情绪非常激动,言辞激烈的指责丁某破坏了他儿子的家庭。经过法官的一番说服教育,刘父渐渐平静下来。刘父称:自己不认识丁某,但是知道丁某的出现导致儿子夫妻感情恶化。2004年到2005年期间,儿子与丁某一起做生意,对家庭、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家庭开销都由儿媳妇一人承担。这期间,儿媳妇提出了离婚。为了挽回儿子的婚姻,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老两口多次批评教育儿子回头是岸同时恳请儿媳妇给儿子一次机会。后来生意失败,他们两人各回各家,儿子的婚姻算是暂时保住了,但是一个和美的家庭出现了裂痕。至于说儿子是否欠丁某钱,老两口和儿媳妇都不知情。
刘某没有出庭应诉。庭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刘某。刘某表示:这笔借款是自己背着妻子与丁某共同做生意时用于进货的,后来货没卖出去至今还在丁某处(对这一点丁某表示认可)。妻子耿某确实不知情,刘某愿意偿还该债务,只是暂时没有钱,希望跟丁某调解,但是丁某拒绝了。
法院认为:该债务虽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但是,债务人刘某承认自己是背着妻子耿某与丁某合伙做生意产生的。刘某、耿某的辩解与刘父的证言相互印证,且该笔债务的去向很明确,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认定耿某对此债务的确不知情。因此判决此笔债务是刘某个人债务,耿某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力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