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某立据为朋友向银行贷款,并找罗某签订担保合同;贷款到期未能偿还,名义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担责偿还。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息近6万元,被告罗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赵某的弟弟因承包滩涂缺乏资金,多次劝说赵某帮其贷款,并承诺只需立据,钱不用还200989,赵某便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立据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8.875‰,还款期限为201089,逾期按1.5倍利率计算,并请被告罗某提供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借款逾期后,赵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息近6万元未予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罗某与原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该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赵某借款后不按约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赵某辩解款项是为其弟所借,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被告罗某在赵某借款逾期后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职责,亦属违约行为,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