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以偷窃的名义开除,这让张军有些受不了,他认为自己并无偷窃行为。在法庭上,双方也为是否偷窃争论不休,最终无法证明张军确实有偷窃行为。经过徐州中院法官的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单位同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最终张军撤回诉讼。

 

事件回放  辞退员工因其“偷窃”

 

张军,40多岁,在一家饭店从事服务工作,每月工资700元左右。2008年年底,饭店以张军在工作期间有偷盗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为由,对其做出辞退处理的决定。

 

“以这种方式离开单位,让我难以接受。”张军对饭店的决定感到很委屈,他并不承认自己有偷盗行为。另外,张军认为,他在饭店工作了很多年,但最近一两年才和饭店正式签了合同,在自己工作期间,饭店没有依法给办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的工资低于徐州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张军要求饭店支付失业补偿金等。

 

而饭店则表示,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发现张军有偷盗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张军也写了检查,公司对其进行了开除处理,当月的工资正常发放,而且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各项保险都为其缴纳到2008年年底。饭店认为,张军离开时给其送达的是终止合同通知书,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争议焦点  员工是否存在“偷窃”

 

虽然张军以追讨各项保险和补偿金等为诉讼请求,但在法庭上的大部分时间,双方都围绕张军是否存在偷窃行为而争论不休。

 

饭店表示,根据当时管理人员的汇报,快下班的时候在张军工作的汤锅旁边发现了酱油,后来根据员工手册做出了相应的检查,饭店经过研究决定予以辞退。

 

为证明员工张军有偷窃行为,在法庭上饭店出具了一份由张军书写的检查书,内容为在属于我的工作场所里,出现了不该出现的生抽一桶,是我的过失,愿意接受处理。随后几天,饭店就对张军做出辞退处理决定。

 

对于这样一份检查书,张军说明了自己的理由:当时下班不让我们回家,我家孩子小我等着回家,他说写完才让回家。张军认为,检查里只是说在工作场所里出现了不该出现的酱油,是过失,是否符合所谓的盗窃尚不明确,问题也没达到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张军表示这个证据不应采信,这是自己在强制情况下违心写的,他认为如果发生盗窃,饭店可以报警查明事实。

 

在法庭上,饭店还找来张军昔日的同事作为证人出庭。证人表示,在张军的汤锅边发现一瓶没开封的酱油,按规定只有厨师做菜才能使用酱油,负责汤锅的只能使用盐和味精,另外称张军曾因工作期间洗衣服被罚款。

 

对证人的说法,张军予以否认。他表示不清楚酱油怎么会在自己的工作场所,另外洗的衣服也是工作服。

 

张军表示,他并非要单位给予多少补偿,只是对当初单位以偷窃名义开除自己感到十分委屈,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讨个说法。

 

审理结果  多次调解最终和解

 

法院认为,张军与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张军在饭店工作期间,饭店为其缴纳了各类社会保险,且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强制征缴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对张军要求补足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未被法庭支持。对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看能否确认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中的盗窃行为。但从张军的表述看,他不认为自己有偷盗行为,检查书也写得较含糊,也没其他更确凿的证据,这使得法院很难确认事实的真相。

 

为最大限度保障员工利益,法院开展了多次调解工作。最终,用人单位同意给予张军一定的经济补偿,张军随后向法庭书面提交了撤诉申请。(文中人物与单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中,企业以偷窃为由开除员工是否有法律依据?由于餐饮行业的特殊性,企业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等角度出发,对员工的要求和管理都相当严格,因此员工的行为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另一方面,企业在做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要确认自身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这样才能做到让员工心服口服。虽然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来处罚员工,但却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除名的方式来处理。

 

员工和企业通过这起案件应引以重视的是:首先要有规范的劳动关系。企业在执行内部规定和准则时,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对待问题应该更加严谨,在事实没有完全确认的情况下,不可以对员工妄加判断。比如这起案件中,企业声称员工有偷窃行为,但是从法庭的调查来看,并无法百分之百确认有这种行为。可是一旦被企业以偷窃为由开除,这样对员工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对重新就业形成了一定的阻碍,并成为再就业过程中的一个污点。而作为员工个人,尤其是在一些规章制度比较严格的特殊行业,首先要以身作则,遵守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要以为尝一口汤试一下菜都无关紧要,对自己严格要求,才会获得他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