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济拮据便合谋抢劫,近日,盐都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责令丁某、马某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一十五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20118月,丁某、马某因经济拮据,多次计议抢劫未果。829日晚23时许,二人各携带为抢劫而购买的水果刀1把,拦乘被害人于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开至该目的地停车后,丁某借故不给车费,并向于某索要钱财。于某向他人求救,马某用脚将其踹倒在地,并用水果刀捅于右背部一刀;丁某也上前踢了一脚,并欲用水果刀捅其身体,致被害人胳膊划伤,劫得被害人在打斗过程中掉落的人民币31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右髌骨骨折及右侧血气胸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抢劫罪。马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马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