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市中院民一庭审结一起一波三折的保证合同纠纷案。陈女痛苦流涕,难掩悔恨地说:“当初真不该看情面给王某某作证明人,不该随便按指纹啊!”

 

原来,去年3月,家住新沂市棋盘村村村民王某某为借款请平时关系较好的陈某能给做一下中间人,证明一下,年进半百的陈某碍于情面,遂在借据上面保证人栏按了手印。10个多月过去了,王某某逾期未还,债权人多次催收未果后,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将陈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依保证责任判决陈某承担保证责任,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在借款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保证人陈女应按照借据约定,想债权人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的保证责任,遂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金融借贷市场逐步升温,但制度较为不健全,在进行借贷时为追求效率常常不以物保对债务进行保证,而以“人”保作为常用的保证方式。保证常以自己的亲朋好友作为保证人,往往一起借款便牵涉到几户人家。因保证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自己只是起到“证明人”的作用,不会承担多大责任,且碍于请朋好友的情面,不得不出面担保,却没有意识到担保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当下贷款人还款意识差,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者经营不善,无钱还贷时,便会举家外出杳无音讯。此时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进行还贷,以保证自己债权能够实现。对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担保贷款的性质,不能碍于情面盲目担保,以免自身陷入债务纠纷,甚至承担替之还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