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下午,宝应法院邀请宝应县各委、办、局行政负责人,各乡镇镇长及政府法制员观摩了江苏某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王某工伤认定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

 

庭审前,县法制办负责人就组织观摩庭审活动进行了简要的发言,他指出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观摩旁听案件对各机关依法行政,营造和谐“官民”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5月13日第三人王某以自己的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为由,向被告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7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王某构成工伤,并于2009年7月22日通过EMS送达给原告。因原告江苏某路桥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没有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侵犯了本企业的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方法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江苏某路桥有限公司经过法庭审理,原告江苏某路桥有限公司主动提出撤诉审结,法院依法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