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法院在审判中发现,今年该院受理的婚姻诈骗案件上升明显,18月共审理婚姻诈骗案件5件,去年同期仅1件,且仍有上升趋势。行骗者往往以婚姻为由,骗取见面礼或“彩礼”,一旦骗钱得手就逃之夭夭。受骗者往往是一厢情愿,被骗还被蒙在鼓里,最后是人财两空。预防和打击婚姻诈骗犯罪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一、婚姻诈骗犯罪的特点

 

1、隐蔽性。婚姻诈骗犯罪与其它诈骗犯罪不同,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受骗方求婚心切,有求必应,根本没有防范意识;而行骗方,以助人为乐、帮人牵线搭桥者自居,认为自己是在做善事,即使婚姻不成功,也会取得对方理解和谅解。

 

2、欺骗性。行骗方“彩礼”骗成后,不立即甩掉对方,而是以种种理由,采取“拖、哄、回避”等方式,根本无结婚意思,有的一拖就是两三年,受骗方拖不起,只好认倒霉,反而自责,而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较少。

 

3、团伙性。骗子已从过去“媒婆”单枪匹马作案演变成现在的媒子、介绍人,假扮“父女”、“母女”的角色专业队伍,实行一条龙服务,有专人接送,相互配合演戏,分工明细,钱财一骗到手立即朋分,再找下家。在5起婚姻诈骗案中,全是两人以上团伙作案。

 

4、流窜性。行骗者奉行“兔子不吃窝边草”的古训,大多到外地去行骗。该院受理的5起婚姻诈骗案都是外省、外市人作案,其中云贵两省各占一半。犯罪分子与当地婚介勾结,以想在江苏找个婆家为由行骗。当受骗者发现,再去外省千里追讨“彩礼”,因人生地不熟,难上加难。

 

5、家族性。以亲缘身份出现,更具有欺骗性。以往行骗是以假“父女”或“母女”出现,而现在甚至是以亲生母女出现,骗人的手法滴水不漏。如周某有两个女儿,20103月因犯诈骗罪被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分别判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20106月周某和二女儿又因犯诈骗罪被宝应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一年内一家母女三人都因婚姻诈骗被判刑。

 

6、低龄型。婚姻诈骗犯罪的主角趋于低龄化,她们既是骗人者,也是受害者。其中90后占40%,且文化程度较低。如刘某第一次行骗还不满18周岁,未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释放后又继续重操旧业,好逸恶劳,骗吃骗财,把骗婚作为一种生财之道。

 

7、重复型。在所判婚姻诈骗案中,有两起5人是重新犯罪,系累犯。婚姻诈骗案对初犯量刑较轻,给行骗人一种错觉,抓到也就是关几天,或罚些款,如抓不到则是致富路,往往是走一路骗一路,一旦得手,就销声匿迹,受害人苦于路远,也就自认倒霉,报案较少,由于流动性大,破案成本高,破案率也较低,给行骗者以可乘之机。

 

8、挥霍型。婚姻诈骗犯罪分子在骗取钱财后,往往肆意挥霍,购买高档服装和首饰,进高档饭店,住高级宾馆,形成骗钱、挥霍、再骗钱的人生轨迹,还有一部分所骗钱财已被用于还债,追缴赃款赃物难度很大。

 

二、预防和打击婚姻诈骗犯罪的途径

 

1、加强法律宣传。要加大《婚姻法》宣传的力度,虽然《婚姻法》已颁布多年,但传统封建的“父母之命,谋妁之言”仍根深蒂固,三媒六证、索要“彩礼”之风盛行,给行骗者造就了一定的行骗空间。

 

2、整顿婚介机构。目前对婚介机构的监管是政出多门,除工商负责发证外,监管出现真空,难免出良莠不齐的现象,扰乱了婚介市场秩序。因此要提高婚介机构设立门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对有劣迹的婚介机构定要严惩不怠。

 

3、加大打击力度。对名为婚姻实为诈骗的犯罪分子要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对累犯更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在经济上不让犯罪分子得到好处。要鼓励群众举报,挤压婚姻诈骗的市场空间。

 

4、推进基层建设。加强村镇文化建设,丰富年轻人的文化生活,给适龄男女创造一定的交往空间。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要做大龄青年的红娘,主动为他们牵线搭桥。村组干部对外地求婚的要多加关注和提醒,提高村民防骗能力,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报案,减少损失。

 

5、实现与公安联动。由于骗婚者大多数是外省,追捕、追赃成本高,收效差,因此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决不让骗婚者逍遥法外。同时,要加大源头治理,对犯罪团伙及时发现,迅速打击,决不姑息养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