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婚生子女也要承担抚养义务
作者:徐一峰 徐业婷 发布时间:2012-10-08 浏览次数:329
原告彤彤(化名)是被告钱某的非婚生女儿。被告钱某于1998年与妻子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2006年被告钱某认识李某,之后两人便产生暧昧关系,李某于2007年生一女孩彤彤。随着时间的流逝,加上李某产后轻微抑郁,被告钱某渐渐对李某产生厌倦之意,2010年被告钱某与李某正式分手,之后被告钱某一直拒绝负担彤彤的抚育义务。2012年7月原告彤彤向本院提起要求被告钱某给付抚养费之诉。
被告钱某辩称,自己与李某没有登记结婚,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两人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小孩彤彤自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面对如此不负责任的父亲,法官强压心中不快,向其释法道:非婚生子女亦是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不受父母的婚姻状况影响。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彤彤的生父,应当承担其生活费、教育费等,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之后承办法官向被告明理道:作为一个男子汉,一个父亲,应当有所担当,现在的彤彤是你的亲生女儿,大人之间的行为不能伤害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彤彤现在还小,为了孩子以后身心健康考虑,即使不与彤彤一起生活,你应该也不希望彤彤以后的身体或者心理不健康,过的不快乐。想想你家中的儿子,如果他知道自己父亲是不顾自己女儿的人,给他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影响。希望你好好考虑,手心手背都是肉,都需要好好爱护。听完法官的释法明理后,被告钱某沉默了很久。最终钱某表示很惭愧,彤彤应该健康快乐的成长,不应该让这样的事情给彤彤幼小心理造成影响,并主动与彤彤的母亲李某协商,表示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而且以后会定期去探望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