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个专业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在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确定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额度大小的重要证据平江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前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普遍存在一些问题,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困惑和阻碍,应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粗糙。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多为简易程序,事故责任的认定仅基于对事故成因的简单描述,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过错程度以及触犯何种交通法规却付诸阙如。在某些行人或非机动车方仅负轻微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会“动员”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方自认全责,导致一些当事人抵触情绪严重。当由此引发的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对这些经简易程序制作的事故认定书拒不认可,法院又对事故发生的来龙去脉毫不知情,导致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极其被动。

 

2、遗漏当事人、对当事人的材料记录不全。例如一起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机动车无责,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该当事人,虽然事后重新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保险公司因此拒不理赔,给法院增加了审理难度。此外,对于一些外地车辆或者车主,交警部门仅有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保险证等记载不全面,导致无法正常送达。

 

3、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增多。出于道口监控设施缺失、现场勘查技术有限、现实矛盾尖锐等多种原因的考虑,交警部门不作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甚至出现虽然事故认定书在事实经过中对各当事人的行为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已经作出了阐述,但最终仍然作出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这一情形。

 

二、对策建议

 

1、切实履职,依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严格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民事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当然证据。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仅涉及到交通法规的适用,并不考虑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违反交通法规的情节越严重,主观过错越大,责任也越大。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因交警部门公权力机关的地位就当然具备优越于其他证据形式的地位和效力。因此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法官应当对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着眼于损失的确定和对受损害当事人的救济。对行为人的过错及行为原因力、抗辩事由等进行综合分析,据此确定赔偿责任,务求裁判结论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真实。对于责任认定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照片、摄像等资料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事故作重新鉴定。

 

2、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调联动。法院需强化与交警部门的业务联系与交流,就事故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研讨总结,增强交警的责任意识,不断提升事故勘验、调查的能力,变消极应付为主动承担。在涉及外地当事人时,建议交警在第一时间做笔录等材料时要尽量详细全面,查明当事人的准确居住地址及投保等相关信息。

 

3、充分发挥交通巡回法庭的积极作用。强化交通巡回法庭的职能,利用这一平台,对交警部门调处不掉、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及时介入进行处理,避免事后判决难度增大。

 

4、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妥善引导纠纷化解。承办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分析案情,适度评价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及其依据,以中立的方式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地举证,合法、合情、合理地劝导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消除对抗、误会和隔阂,从而从心理层面和社会层面上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5、加强法治宣传,增强法律意识。一方面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多管齐下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切实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证据维权意识,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