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年以来,随着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涉及公司法方面的案件逐步增多。这类案件专业性强,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案件的处理关系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审理难度大。面对这种情况,宿迁中院民二庭法官认真钻研,深刻领会公司法立法精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地审结了一批公司法案件,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依法规范运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宿迁中院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依法保护。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平等保护。市场经济本质要求是市场主体平等。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论当事人身份、地位如何,均一体保护,不偏不倚,体现公平正义。第三,规范公司运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该院从规范公司运营机制出发,调整公司法律关系,使公司认识到,只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营,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使公司充满生机与活力。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播放了宿迁中院审结的一起因股东大会决议而引发的股东权案件。原告洪某系一家公司的股东,2003年7月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洪某违反公司章程,擅自向同行业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取消其股东资格。原告起诉至宿城区法院,宿城区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有权对违反章程的股东作出处理,包括取消其股东资格。故判决确认股东大会关于取消洪某股东资格的决议有效。洪某对此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查后认为股东权具有财产性质和非财产性质的特征,是包括分红、选择管理者等在内的综合性权利,非经法律授权并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剥夺,即使是股东大会也无权剥夺股东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股东大会决议是不妥的。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宿迁中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协议:洪某的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洪某退出股份,公司支付洪某分红以及补偿款合计5万余元,从而圆满解决本案,双方均表示满意。
  本案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进行了播放,并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佟强教授对案件进行点评。佟强教授对案件处理的观点与二审法官认识基本一致。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