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龙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江某系从陕西流窜到徐州作案的无业人员。2010623日,被告人江某先后两次窜至徐州市某烟酒店内,故意拿真银元让店主方某帮忙鉴定,以骗取方某的信任,并约定以每块15元的价格将银元卖给方某。65,江某携带两编织袋假银元(共计1683块),将该批假银元以13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方某。经鉴定,该1683块银元均为现代仿制品。76,江某准备再次行骗时被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