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的时候,两个人共同刷一张卡消费,分手后,前女友手持借条要求对方将他购物消费和借用的2万元返还,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元丽手持被告方斌写的两张借条,在庭审中叙述由来:“我们两个是朋友关系,今年年初,他在商场买东西、请朋友吃饭、买相机等个人物品,一共用我的信用卡刷了一万块钱,我拿着清单找到他,他都表示承认,给我写了一张借条,承诺一个月以后归还,结果,一个月后非但没有还,他说家里有急事,要跟我再借一万块钱,我看他非常着急的样子,念在朋友一场,就把钱借给他了,他也说很快就还给我,还给我打了欠条,写上了违约金,结果今年都快过完了,他还拖着不给。现在我只要他把钱还给我,违约金我不要了。”

 

被告方斌辩解:“我明明已经还了一部分钱给你,现在只欠你15000,你怎么能睁眼说瞎话呢?”,据方斌表示,两个人都是85后,刚刚参加工作不久,没什么积蓄,由于谈恋爱消费较多,就用元丽的名义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两人共同使用。今年3月份,两个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了,元丽提出当时自己用她的卡购物要把钱还给她,自己也认可了,打了张借条。后来还了5000元给元丽,跟她要借条时,她说身上没带,还说等全部还完再给他,自己当时也没多想就算了。后来因为急用钱,又向她借了一万块,因此,实际上还欠她15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消费10000元,借用原告10000元并承诺于将该钱款给付原告,但到期被告没有给付,并提供被告书写的借条作为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现原告诉至本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已经归还5000元,对此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此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现该笔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笔借款20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