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妻遭夫殴打诉离婚 和好仍无望依法判分手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0-12 浏览次数:397
从外表看小陈系一位端庄大方的姑娘,看不出有什么异样,从谈话中可知系一位智残女,与丈夫结婚后,因丈夫不能善待自己,遂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小陈再次诉讼来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智力残疾女诉夫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陈与丈夫小周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
庭审中,小陈的法定代理人即小陈之父称,由于小陈智力有障碍(三等残疾),小周对对小陈看不顺眼,经常无端殴打辱骂残疾者小陈,加之小陈在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小周更加不把小陈当人看,经常对小陈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将小陈送回娘家。2005年小周将小陈送回娘家数月,后又请村干部调解,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殴打辱骂小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作出原告小陈与被告小周婚姻离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