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八旬老母不养 如此逆子法理不容
作者:陈勇 殷仁奎 发布时间:2010-10-12 浏览次数:436
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原告周某诉被告陆某的赡养纠纷案件,经过法庭调查,依法判决被告被告陆某从2010年9月起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700元并承担原告八分之一的医疗费份额。
原告周某现年77周岁,生有四男四女共8个子女,目前一个人单独生活。以前原告丈夫在世时,依靠其残疾军人补助金维持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老有所养。现原告年事已高,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但原告主张每年1000元过高,可参照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804元,予以适当调整为每年7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凭正规票据由各子女平均分担。于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