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为了多获得一点误工费,竟然伪造了税单。不过,聪明反被聪明误,来路不正的税单当然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法院判决已获得的误工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010年4月30日中午时分,张先生驾车沿吴江市松陵镇笠泽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右转弯变道,撞上了同向行驶的金龙牌大客车,造成车内乘客顾女士受伤,顾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张先生与顾女生最终达成协议,由张先生赔偿顾女士医疗费1395.60元、误工费3500元、交通费18元,双方自签字时生效,事故一次性结案。
事情过去一段时间后,张先生在整理事故资料时突然发现,顾女士用于证明其误工费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改动。顾女士所要的误工费是2010年5月份的,而其提供的完税证明中5月份显示有工资收入。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顾女士所在的单位照常给她发了工资,顾女生并没有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实际收入的减少。张先生一时气愤不已,遂打电话向顾女士索要,但迟迟得不到答复。张先生遂一纸诉状将顾女士告上法庭,请求返还3500元。
吴江法院受理案件后先行组织调解,可到庭的顾女士一口咬定自己五月份是没有收入的,张先生应该赔偿其误工费。而另一边张先生却认为顾女士伪造完税证明骗取误工费,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承办法官不慌不忙,与当事人一起到税务局调取了顾女士的收入信息。在地税局所出具的顾女士的收入信息中明确显示顾女士在五月份是有收入的,面对证据顾女士最终承认伪造税单的事实。法院认定35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