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案件执行难问题应予关注
作者:邵海林 发布时间:2010-10-11 浏览次数:805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直居高不下,随之离婚案件涉及的探视权问题也明显增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过程中实际效果并不好,存在诸多困难,集中表现为:
一是协助方不配合。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离婚后,把子女视为自己手中掌握的私有物,以长期不许对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发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下怨恨的手段,对法院执行探视权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制造阻碍。
二是子女拒绝接受探望。未成年子女可塑性强,由于受直接抚养方对非直接抚养方怨恨思想的影响或受其教唆,有时会出现孩子本人拒绝接受探望的情况。
三是执行过程的反复性大。探视权一年一般行使几次或十几次,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上一次探视权刚刚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又要求法官执行这一次刚到期的探视权,探视权行使的反复性加大执行难度
。四是强制执行权操作性差。探视权执行案件所适用的强制措施比较有限,在民事诉讼中,非情节严重者,一般不宜采用,也不可多用,加之拒不履行难以认定,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
针对以上难点问题,该院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切实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执行中,要加强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让当事人认识到,探视子女是基于血缘关系所衍生的自然权利,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非经法定原因,任何人都不可限制和剥夺,被执行人协助权利人实现探视权是其一项法定义务,使当事人能够从子女的利益出发,主动履行协助义务。
二是要教育鼓励权利人主动与对方沟通,通过其自身努力,尽力化解与对方的矛盾,得到对方对其行使探望权的理解和协助,从而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协助案件的执行。如果父母双方对立情绪较大,难以相互配合,积极与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好友配合,由其出面疏导,从实际效果看,当事人较易接受。同时可以考虑由未成年人子女所在的幼儿园、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这样不仅有利于探视权人实现探视权,方便法院执。
四是适用必要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那些经过多次教育,仍不予配合法院执行,阻碍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迫使其改正错误。对采取强制措施后还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的,法院可告知探视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