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民工职业病不断增多,有关农民工职业病引起的诉讼或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以东海法院为例, 20071件,20082件,20093件,仅今年上半年就有4件,是去年同期1件的4倍。平均年增长率超过100%,这还不包括通过劳动仲裁和诉前调解了结的案例。在一些企业曾一度出现过中青年农民工接连因疑似(或确诊)职业病而死亡现象,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接触职业病损害要素的人数近2亿人,而农民工就占了其中的9成。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东海县人民法院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一、农民工职业病案件的特点:

 

一是农民工职业病取证难,劳动关系不好确定。农民工很少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大都订立口头“劳动”关系,故劳动关系不好确定。农民工的临时性、季节性、流动性以及职业病的潜伏性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现难、取证难。还有部分农民工“带病返乡,给律师取证和法院调查带来一定难度。患职业病的农民工看病图省事、省钱,在大药房随便购药治疗,无相应病历佐证,就医时不注意索取或保留医疗凭证,导致部分医疗费、交通费不被厂方认可,法院在无法查证时,也无法支持相关诉讼请求。

 

二是农民工职业病确诊难,程序复杂。根据卫生部200251号颁布实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而这些资料都掌握在企业手中,如果企业不配合,靠农民工自己很难获取有关证据,加之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带病返乡现象比较多,这就给律师取证和法院调查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患职业病农民工安置难。用工单位不按照伤残等级待遇安置患职业病农民工,对患病农民工的合理用药和护理费用不予报销,引起诉讼和上访。

 

四是对职业病赔偿标准把握难。职业病赔偿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赔偿标准,但大多数农民工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主张权利,如提出工伤赔偿范围之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以至于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五是农民工职业病案件处理难。处理结果如何直接影响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工家庭稳定。由于职业病对农民工家庭造成精神和物质损失巨大,涉案人数多、赔偿数额大,导致调解难度大,执行难度大。极易形成涉诉信访案件和矛盾激化案件。有的还可能引起连环诉讼,既可能引起相同情况的农民工群体诉讼,也可能是因同一案件的行政问题形成行政诉讼。特别是因职业病死亡引起的赔偿案件,众多死者亲属均可参与诉讼,如该院2009年受理的韩春香等诉东海县前蔷薇石粉厂劳动争议案,职业病患者孔现兵因从事电熔石英加工4年,患尘肺病(二期尘肺、右肺气胸、两上肺结核)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韩春香等七人均向厂方提出了索赔,经法院调解,厂方赔偿了死者亲属9万元。而该院2007年执行的王月兰诉东海硅微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更能体现此类案件的极端性,王在东海硅微粉有限公司得了尘肺病,被诊断为二期尘肺,认定为工伤及职业病,三级伤残,体重由120斤降至72斤,用她自己的话说:基本处于等死状态。在案件执行期间,王由于嫌企业的赔偿数额不能一次到位,她和家人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还围堵公司大门、损坏公司财产,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150000元,后经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公司赔偿其145000元,当地镇政府补偿其5000元,王本人向公司赔礼道歉,此案才算妥善了结。

 

六是患职业病农民工救治难。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以及职业病的潜伏性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现难、治疗晚。等农民工自己发现患职业病时基本已到晚期,再加上农民工缺乏医疗保障,增加了患职业病农民工的救治难度。如防护好、发现早、治疗早,本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至少可以避免因职业病而死亡的悲剧。

 

二、农民工职业病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是农民工职业病人数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缺乏岗前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他们对职业危害缺乏识别与认知,没有引起对职业病的足够重视,再加上农民工图省怕麻烦习惯,致使其在工作中不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中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健康白皮书》调查显示,38%的进城务工人员不知道也从未听说过职业病,37%的人表示知道一点,只有19%的人知道什么是职业病,20%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工作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42%的人只知道一点相关知识,只有32%的人知道工作危险性和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许多人甚至根本不知道正在受到职业病的侵害,不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如在大量使用有毒胶水、油漆和粉尘较多的环境,不采取通风、戴口罩等防范措施;

 

二是农民工从事高危职业。由于职业竞争激烈,农民工由于其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只能选择一些别人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技术要求不高、工作环境较恶劣、对人体危害比较严重的工种,否则,就面临找不到工作的危险,而养家糊口、维持生存的使命又驱使他们不得不为了今天的生存,而透支明天的生命。他们从事的职业大多是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工作,如矿业、皮革、机械、化工、木材加工、造纸、石材、石子、镀锌、油漆、硅微粉、碳化硅、制鞋、建筑装潢等行业。

 

二是企业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防护不到位。中国劳动保障部的资料显示,目前中国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近2亿,而进城务工人员占其中的大多数,成为职业病高发人群。一些企业健康监护体检制度落实不到位。据统计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健康监护体检率分别为60.9%54.2%35.8%。有57%的农民工表示他们所在单位没有做过工作注意事项和卫生防护方面的培训。许多企业漠视职业病的防护,部分企业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不懂也不愿意建立劳动健康监护制度,也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工作场所防护措施简陋,没有给农民工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有的企业虽然为了通过验收在劳动场所配备了环保劳保设施,但为了节省成本,故意停运环保劳保设施,致使工人身体受损。大部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以种种借口逃避法律义务,并以非正式工等为由不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农民工进行“三岗”职业健康检查。造成农民工已患的职业病无法得到早期发现和治疗。

 

三是一些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故意把风险转嫁给农民、转嫁给社会。设置季节工、轮换工,把最危险的工种留给农民工,却不为农民工购买职业病保险,而农民工又没有享受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应有防护权利。如定期检查权、享受工伤待遇等权利,以至于得病后只能诉诸法律。

 

四是职业病潜伏期的临界和近年来农民工维权意识的觉醒,导致农民工职业病赔偿案件增多。有的农民工直到出现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全身乏力等职业病症状才开始警觉,再加上农民工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法制宣传作用,导致此类案件逐年上升。

 

五是农民工法律知识匮乏,对工伤赔偿标准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把握不准,常把二者混为一谈,以至于在工伤赔偿请求中提出了诸如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不属于工伤赔偿范围的诉求。

 

六是患职业病的农民工看病图省事、省钱,且缺乏证据意识,求助私人诊所、甚至游医,在大药房随便购药治疗,无相应病历佐证,即使在正规医院就医,也不注意索取或保留医疗凭证,导致部分医疗费、交通费不被厂方认可,法院在无法查证时,只能不予支持相关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建议和对策

 

一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单独的职业病赔偿案由,以此区别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从案由上突出职业病赔偿的重要性,引起有立法部门、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和农民工本人的高度重视,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伤亡。

 

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并建立健全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劳动保障、卫生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能,加大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擅自停运环保劳保设施、直接排污危害工人健康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并建立健全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劳动保障、卫生行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查处力度,对故意停运环保劳保设施、直接排污危害工人健康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是政府部门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确定职业病防治目标,尽快建立职业病的防治和医疗保障体系。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和生产方式。对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的项目建设,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评价、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准开业。重点是从源头上消除或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集中监管力量,杜绝监管真空。把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的投入,把农民工列入工伤保险范围,使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能够早发现、早治疗。

 

四是完善职业病防治与鉴定制度。从完善职业病快速诊断程序、建立经济困难人员职业病救济基金、完善资料提供制度、完善职业病诊断机构准入制、健全控告申诉机制和追惩机制等方面入手完善职业病防治与鉴定制度。简化职业病认定程序,提高工伤认定效率,降低农民工的诉讼成本。通过法律援助等途径对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实行应援尽援,帮助农民工解决取证难题。

 

五是用人单位要强化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等。

 

六是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常识。用活生生的事例教育警示农民工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劳动者的环境意识、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要督促有关企业根据自身特点编制对口的职业病防治方法,以便于农民工的实际应用和操作。

 

七是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首先要提醒农民工注意与企业签订并保存好劳动合同,注意保存工作证、胸牌、工资卡等物证。还要审查合同内容,防止格推脱责任的“合同陷阱”,避免职业病患者输在“合同”上。第三要建立体检制度,建立岗前体检和离岗体检档案,以便尽早发现和治疗职业病,同时要提示农民工注意索要和保存医疗发票,以备索赔之需。

 

八是告诫农民工“五掌握”,即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把握《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精神;掌握环境标准,对不符合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要引起警觉,加强防护,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掌握防护要领,严格操作规程,不能图省事、图省钱,要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掌握身体状况,定期检查身体,有病不能忍,防止小病变大病;五掌握企业状况,防止企业为逃避责任而开溜。

 

九是法官要根据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等特点,多做法律释明工作,多引导、多调查、多调解,尽可能帮助农民工全面维权,如在诉讼中提示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如何加以区别等。这样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疑虑,避免和减少涉诉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