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后悔,我对不起被害人,希望合议庭对我从轻处理。”9月28日,在通州法院审判一庭上,被告人李某某后悔不已。通州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某是沐阳人,受雇于他人为砖瓦厂运土。2003年8月26日6时40分左右,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方向盘式变型拖拉机,由东向西行经通州区乡村道路时,因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使所驾车辆与同方向顾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顾某某倒地并遭后轮辗压,造成被害人顾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三年前,被告人到叠石桥家纺城从事个体经营,2010年8月4日被通州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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