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江某、苏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判处付某罚金人民币11000元。

 

20102月底,被告江某、苏某为实施抢劫,在徐州市火车站附近商行购买“白片”(氯硝安定)。后江某、苏某于3-4月期间在徐州、广州等地利用网络钩挂男同性恋者。分别在徐州、广州宾馆实施麻醉抢劫,抢劫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3部、人民币三千余元。并将抢劫的2台笔记本电脑销赃于付某。付某在明知笔记本电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6,广州警方根据网上追逃比对报警系统将江某、苏某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苏某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并系共同犯罪。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