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快递公司以其方便、快捷、费用适中的优势越来越得到人们的信赖与认可,同时丢失货物的事情也时有发生。然而,按照快递公司的霸王条款:客户未投保的货物丢失后,快递公司只需要按照托运单约定的按货物价款20%赔偿。最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认定该霸王条款无效。

 

2009926,某颜料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珠光粉至河北省白沟镇并依约支付运费、交付托运货物。同时快递公司向颜料公司出具了一份货物托运单,托运单尾部注意事项部分第3条内容为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本公司按20%赔偿2009106颜料公司接到快递公司通知:托运货物丢失,愿意按照货物价款26千元的20%赔偿。颜料公司认为应该全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本院经过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开出的托运单是制式单据,其中的注意事项部分第3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本公司按20%赔偿应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将本应由快递公司承担的货物安全送达的责任转移给托运人自己参加保险,且将不投保情况下本应由上诉人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与予以大部分免除,实质是排除了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应该认定该条款无效。因此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颜料公司全部损失26千元。

 

一审判决后,快递公司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