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崇安法院在认真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中,极其重视民事案件的全程调解工作,推行“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后调解、判前调解、判后调解”五位一体的调解机制,取得较好的效果。

 

推行立案调解。该院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立案调解的工作机制,成立了调解工作室,并且明确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能够当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案件,能够当即履行的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且无需鉴定、评估的损害赔偿案件等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解。

 

推行庭前调解。案件经过立案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确定的案件范围在开庭前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的才确定开庭时间进入庭审程序。

 

推行庭后调解。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要继续耐心的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庭后调解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庭后调解,承办法官要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

 

推行判前调解。对于矛盾纠纷较大的案件,经过前几个调解程序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以先让当事人冷静下来,在案件宣判前再次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再次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结案。

 

推行判后调解。主要是针对对法院调解工作持怀疑态度的当事人而采取的一种调解方法,这类当事人虽经法官多次讲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但一直心存怀疑,接到判决书后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又积极要求调解,法官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