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历造假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081月,贾某与Y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贾某在Y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贾某填写了应征人员履历表,并在文化程度一栏中注明系大专。200912月,Y公司在审查员工档案时发现贾某的学历存在造假的可能。为彻底查清贾某的学历情况,Y公司至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了核实。结果显示,该中心并没有贾某的河海大学经济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注册信息。于是,Y公司以大专学历存在欺诈为由解除了与贾某的劳动关系,并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送达贾某。

 

贾某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Y公司支付贾某工资及奖金2966元,并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贾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某以虚构学历、伪造文凭的方式进入Y公司工作,系欺诈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员工的学历与工资级别相关联,Y公司因此解除与贾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身没有过错。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贾某要求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