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前男友耿某热恋的时候得知耿某有过盗窃行为,分手后,因忌恨耿某欺骗感情,与被告人曹某共同商议,以知道耿某盗窃情况让曹某冒充公安敲诈耿某5200元。

 

2009105日,被告人曹某、孙某共同商议,以孙某与耿某有感情纠纷;并以知道耿某盗窃情况对其进行敲诈,后被告人曹某冒充公安工作人员与孙某等人将被害人耿某从扬州市汽车西站挟持到邗江区公道镇的正都酒家,以掌握耿某盗窃情况,如不给钱私了就送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强逼耿某写了一份私了的协议书,当时耿某身上的现金不够私了,就打电话找朋友借,孙某还在电话中对耿某的朋友刘某说,如不打钱救耿某就将耿某整死,后来,他们从耿某的银行卡上提取了4400元现金,总计强索被害人耿某人民币5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