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加工私营业主陈某某请来模特为自己的服装拍照,见模特年轻貌美欲强行发生性关系,未遂后主动报警,但法院认为陈某某向警方谎称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不符合自首条件。930,南通中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个体经营服装加工,201065日下午,陈某某请被害人位某到服装加工厂为其服装拍照做模特,后陈某某将位某带至暂住屋内,产生奸淫的念头,欲强行与位某发生性关系,遭到位某奋力反抗,并咬伤陈某某手臂,致使陈某某未能得逞。后位某于离开陈某某服装加工厂,并打电话报警,因不能说清案发位置,陈某某随即用被害人位某的电话告诉公安民警两人所在位置,但同时辩称为男女朋友之间闹矛盾。随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某某虽然在被害人报警后向公安人员报告了案发地点,但其同时谎称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闹矛盾,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陈某某的行为不具备认定自首的法定条件。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