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出租车车主,甲将车辆出租给乙晚间送客。乙也具备驾驶资格,且每月定期上缴承包金给甲。现乙在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涉及赔偿问题,故牵扯到车主甲。

 

车主甲对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主甲对车辆运行存有利益,并且将车辆出租给乙后,甲对车辆仍有管理义务,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不需要对乙在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1)如果车主与司机仅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则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司机有故意或存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车主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这种的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向司机追偿。(3)如果车主只将车辆借给司机并无其他过错,车主对司机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车主甲与乙是租赁关系,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契约关系。甲的车辆出租、收取相应承包金的行为并无过错,故甲对乙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我国于20091226出台并于20107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而言之:只有在租赁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车辆事故中,虽然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但应由保险公司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乙承担;因出租人在租赁过程中,不存在“车辆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 未缴纳强制保险”和“未对承租人驾驶资格进行资格审查”等过错,所以在上述车辆事故处理中,车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