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有无资质,不影响居家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汪振鹏 潘佳文 发布时间:2010-10-09 浏览次数:854
甲系楼盘开发商,聘请乙工程队对将出售的楼盘进行简装,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费用发生争议。甲随向法院起诉,以乙没有装修资质为由,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被告乙认为,其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就是室内装饰装修,并已取得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合同应为有效。
本案中,被告有无装修资质对合同有无影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该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根据这两项条款,可以推定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装修方具备相应的资质。而本案中被告无装饰装修资质,故应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室内装饰装修不属于建筑法规调整范围,应该以加工承揽关系对该合同进行定性,即使装修方是否具备装修资质不影响合同成立、生效。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有着本质区别,其对应的法律要求也不相同。如果是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它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动装修,属于建造工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如果是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装修,因其不涉及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建筑的基本使用功能,他是因使用者的个人喜好、审美情趣、民情风俗等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因而此类装修不属于《建筑法》调整范围。本案乙是为甲进行的室内家庭居室的装修,不应以是否具备装修资质为由认定家庭装饰装修的合同无效,否则,就不能适应广大城乡居民越来越新颖的社会生产生活多样化的需要。
我国法律法规: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以外的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本案中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一般承揽合同,不能笼而统之地上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高度。本案中承接住宅室内装修需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经审查,取得相应的建设业企业资质证书,乙在其资质登记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甲委托装饰装修工程时,应该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承担选任责任,而乙具有相应的资质,本案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有效。
如果仅以资质为由认定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将严重脱离实际生活,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综上,装修公司有无资质,不影响居家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