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我院共审结离婚1137件,一方为外出务工人员的大约占40%,相比一般的离婚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法律文书送达难。2009年以来,因一方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77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6.8%

 

2、调查取证难。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分开生活,对于外出打工方的财产情况难以掌握,一方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另一方往往有所察觉但不能提供有效线索,法院只能分割查实的共同财产,容易造成当事人的心理失衡。

 

 3、弱势一方生活难。一方外出打工,一方在家照顾老人孩子。虽然外出一方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在家一方对于家庭的贡献并不输于另对方。由于长期在家务农或打零工,生活技能不足,离婚后往往面临生活困难,若不能妥善安排其离婚后的生活,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案结事了难。由于一方长期在外在打工,其住所难以确定,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的自动履行率较低,即便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执行到位,法院在离婚案件中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也难以落到实处。

 

二、对策建议:

 

1、着重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对外出务工一方的法律教育和思想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另一方对家庭所做贡献,释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含义及分割原则,要求其妥善安排另一方离婚后的生活起居;另一方面,对于处于弱势的一方,法院需要特别做好其心理工作,耐心说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困难,适度降低其对财产分割方面等方面的心理预期。

 

2、加大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力度。既然在处理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存在,那么则在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其他方面更多的倾斜保护弱势一方,若涉及房产分割,尽量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妥善安排其离婚后的居住问题,避免另行析产纠纷,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

 

3、加强与基层组织的沟通联系。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光靠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情况不是少数,事前的法律宣传和事后的法律保障都需要加强与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妇联的联系,通过这些组织宣传法律、进行调解、保障法律文书的执行。

 

4、谨慎使用公告送达。法院应到当事人住所地、双方父母甚至兄弟姐妹家调查了解对方下落及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必须要公告送达的,除了在报纸上刊发公告,还应该在下落不明一方住所地张贴,不能仅凭原告的陈述和其提供的村委会、居委会证明而草率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