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有效化解涉农金融借贷纠纷中“假贷”案件审理风险
作者:何素军 发布时间:2010-10-09 浏览次数:293
洪泽法院近期在审理原告为农村信用社、被告为农村自然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发现,存在不少假冒他人签名、捺印,甚至私刻(用)他人印章、盗用他人身份证明资料进行假借款、假担保的“假贷”案件。在今年立案受理该类案件中,已经确认的“假贷”案件高达30多件。
这类“假贷”案件,如果能够正常送达法律文书,被告一般都会出庭应诉或向承办法官联系反映实情,假借款、假担保的事实就可以得到确认,从而,避免作出错误判决。
但洪泽县地处苏北,农村青壮年往往在外打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打工,打工地址、联系方式很难查询,家中即便尚有同住成年亲属,大多也是年事已高的老人;再加上近年来洪泽县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征地拆迁力度很大,部分农村居民搬离原址,新址无法获知。如果上述这些人成为“假贷”案件的被告,因法律文书大多只能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往往无法出庭应诉,案件基本上是缺席审理,很难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体判决可能有误,从而留下涉诉信访等后遗症。
为此,洪泽法院针对性采取以下“三项举措”,有效保证该类案件审判质量,避免涉诉信访现象发生。
加强送达。要求该类案件在起诉之前先由信用社经办人员重新核对被告现有地址及联系方式;要求承办法官亲自送达,在送达过程中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如需公告送达的,必须在被告所在村居张贴公告,以便于被告获悉案情。
谨慎审理。与原告沟通协调,该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被告无法送达情况下,一般撤回起诉;确需缺席审理、判决的,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材料原件,承办法官要对证据材料上的签名及印章进行仔细比对。
及时建议。就该类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县级信用社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信用社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经办人员对借贷案件的被告,不能提供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进行经济处罚;对假借款、假担保案件的经办人员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