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崇安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委托崇安区总工会进行调解,委托调解成功偏低。近日,该院针对委托调解成功率偏低的原因进行了专项分析。

 

原因:

 

1、劳动争议案件本身调解难度大。一者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其中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在仲裁程序大都已处理完毕,诉讼到法院的大多是双方矛盾较尖锐、仲裁无法调解的案件,调和的可能性极小。二者劳资双方本身差距较大,劳动者期望值过高,漫天要价导致用人单位宁愿由法院判决也不愿接受调解。

 

2、委托调解时间较短。根据省高院和省总工会《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委托调解期间为10天,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一次,延长的调解期间不得超过7天。也就是说,委托调解时间最长为17天。而劳动争议纠纷是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案件本身审理难度较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平均审限都要达到55天以上,由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在17天内促成劳资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难度不小。

 

3、工会调解权威性不高。目前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进行调解依据的是省高院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意见》,而该《意见》在当事人心目中影响力并不大,对工会组织的调解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当事人在起诉到法院后更多的希望是得到法院的判决,对于工会组织主持召集的调解,内心接受的意愿不大,甚至在调解时缺席,导致调解成功率难以提高。

 

4、调解人员自身精力、业务知识所限。接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在各自的岗位上都肩负着工作任务,接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并非其本职工作,也就决定了其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来专门处理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另一方面,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劳资政策非常繁多,劳资双方利益冲突明显,处理该类案件除了要具备全面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调解技能。特邀调解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掌握不够、调解方法技巧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的成功率。

 

对策:

 

1、加大推广力度,扩大工会组织调解或特邀调解员调解的影响力。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委托调解的宣传力度,对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及时以法院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从而提高委托调解的权威性,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意愿接受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的调解,既可以缓解审判压力,又能很好地缓解劳资双方的对立情绪,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指导,提升调解人员业务素质。针对调解人员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欠缺、调解经验缺乏的不足,由法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人员对其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和培训、组织旁听案件审理、召开调解艺术座谈会等形式,提升调解人员专业素养,交流调解经验,促使调解人员能得心应手的调解案件。

 

3、灵活机动,将调解贯穿诉讼始终。在加强现有委托调解做法的基础上,拓展调解渠道,而不拘囿于调解期限的规定,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随时邀请工会代表或特邀调解员配合法院审判人员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