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与法的较量中取舍
作者:梅小薪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10-10-08 浏览次数:1152
作为法官,必须中立地依据法律事实来断案。而这,也常常让我在情与法的较量中权衡取舍。
我清楚地记得张某那张愁苦而懊恼的脸。张某,一桩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中的被告,因缺乏法律常识,将自己出资购买的车库登记在朋友陈某名下,结果被告上法庭,后悔莫及。
陈某理由十足:“2003年旧城改造拆迁时,我购得东台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同时购得该楼一间面积为
既是借用,归还是常理,哪用得着打官司呢?我便向张某了解情况。
张某一见我,便大呼冤枉:“梅法官,你别听陈某瞎说。根本不存在陈某向我借款买车库之事,也不存在我再向他借用车库之说。当时我身体不好,孩子又要上学,家里实在没钱,所以才放弃了购买拆迁房,哪儿有钱借给他?但车库是我出资购买的,至今已居住七年之久。”
“既是你买的,为何房产证是陈某的呢?”我不解地问。
“你不知道啊,梅法官,都怪我不好。”张某叹口气,“买车库时,陈某叫我将来把车库卖给他,并说如果写我的名字,以后卖给他时还得缴税,不如直接将购房发票登记为他的名字,省得以后麻烦。我想也对,我家也不可能一辈子住在车库里,等孩子以后出去工作了再买房。到时候这车库反正要卖,卖给别人还不如卖给陈某,因为我们是朋友,所以也没多想就答应了。后来陈某提供虚假材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库产权登记在他名下。陈某去缴纳契税我不晓得,车库是我买的,他去帮我缴契税我们也不难为他,但车库应属于我所有。”
听起来,双方似乎都有理,究竟孰是孰非呢?仔细审阅卷宗后,我心里有了底。尽管张某持有的车库发票的名字为陈某,但陈某主张向张某借款购车库以及陈某将车库出借给张某居住使用,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双方均主张讼争的车库是自己购买的,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陈某提供该车库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证,而张某提供购车库的原始购房发票,证明了车库出资人确是被告张某。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初的出资、实际居住使用及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等情况,可推定车库为双方共同共有。
考虑双方过去是朋友关系,我决定引导双方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着重进行调解。陈某有房产证为凭,要收房自有道理;张某虽可怜,但房产证不是自己的也是不争的事实。如任其纠缠下去,对谁都没有好处。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给付被告张某房款32000元;被告张某携带其家中所有的物品从车库内搬出,将车库交原告陈某收产。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办理了相关的款物交接手续。
拿到房款后,张某一直紧锁的眉头终于稍稍舒展,而我的心,也才在情与理的较量中获得了宁静。(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