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8日上午,国庆长假后上班第一天,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持枪抢劫大案。被告人陈长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枪、持刀等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作案二起,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该院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简称《量刑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后在全市首次适用该意见审判的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陈长胜,现年24岁,山东省临沂市人。2009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长胜伙同董术卫(已判刑)至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分行永安路支行,尾随沈志勤进入该行自助服务区,采用持枪威胁的方法进行抢劫,因被害人沈志勤极力反抗未能得逞。此外,被告人陈长胜于2009年5月11日晚11时许,伙同闫勋朋(已判刑)至交通银行镇江分行中山东路支行,尾随苏宸进入该行自助服务区,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得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长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枪、持刀等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持枪抢劫。被告人陈长胜实施的持枪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抢劫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长胜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陈长胜既具有持枪抢劫的罪行,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又具有一般抢劫的罪行,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被告人陈长胜还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从轻情节。那么,对被告人陈长胜的量刑是如何确定的呢?是不是法院随意的估算的呢?为了使对被告人陈长胜的量刑做到公正公平,规范透明,庭审中,合议庭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陈长胜的量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审判长说:被告人陈长胜持枪抢劫,应当量刑十一年;增加一般抢劫一次,应增加量刑二年;被告人陈长胜犯罪的起点刑在十年以上,抢劫人民币5000元,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为五个月,故对被告人陈长胜量刑的基准刑为十三年五个月。因被告人持枪抢劫未遂,对持枪抢劫的11年扣减30%。被告人陈长胜自愿认罪,在前述扣减的基础上,再扣减10%。此外,合议庭在10%的幅度内自由裁量,综合评定,最终确定宣告主刑刑期。同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确定相应的附加刑。判决后,被告人陈长胜当庭表示不上诉。

  量刑工作,之前没有统一的指导意见,法官的随意性较大,造成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对同案的判决结果却不相同,甚至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量刑工作,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同案同判,一直为人们所期待。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量刑的随意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自2008年8月在全国确定了120多家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经过二年多的试点,形成了比较成熟的《量刑意见》。《量刑意见》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适用于常见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下案件。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量刑意见》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量刑意见》的试行,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京口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把理解和适用《量刑意见》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意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量刑意见》贯彻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