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向他人发送恐吓短信,目的诈骗他人钱财,后被公诉机关指近期犯敲诈勒索罪。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选择在当地开店经营的刘某作为敲诈的对象,在获取刘某的手机号码后,于2010317至同年53,先后向刘某发短信20余次,恐吓称:明天中午12点前汇2万元现金,拿不到钱烧你油库、向你的食油店内投毒,并将自己的邮政储蓄卡号码发给刘某,见刘某未汇钱,又以再不汇钱就让你的家人进医院、砍你儿子等进行恐吓,并于322日凌晨用砖块将刘某的门市玻璃砸坏进行威胁,让刘某汇钱。因刘某报警,王某被抓获,其敲诈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