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琐事夫妻经常发生矛盾,并且双方夫妻生活不和谐,夫妻矛盾恶化,妻子提起离婚诉讼,未得支持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妻子再次诉讼,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3月,妻子小娟与丈夫小孙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59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加之双方性生活不协调致夫妻关系不睦,进而发生纠纷。同年9月,妻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2009925,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后妻子再次诉讼,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夫妻性生活不协调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尤其是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双方关系并无改善,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准许原告小娟与被告小孙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