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原告方某与被告教学培训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教学培训中心赔偿原告方某66802元。

 

方某系个体工商户,长期经营精品家具。教学培训中心位于方某经营场所楼上。2010316,白天由于停水,教学培训中心员工忘关了水龙头,致使方某家具受损,所有陈列的精品家具及其它物品、电器均遭水淹和侵蚀,店内装饰受损,经营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方某向教学培训中心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员工的过错,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