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做棉花收购生意,因收购双方发生争执,致双方发生殴打,致一方受伤,要求对方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任某夫妻与尤某均经营收购棉花,双方也都到过唐某家表示要收购该户的棉花。20091011日下午2许,任某夫妻与尤某均到唐某家准备收购棉花,由此双方产生争执,任某与尤某开始有互相推搡行为,后尤某对任某开始拳打脚踢,任某也还手,见此情形,任某妻子陆某上前欲打尤某的脸部,但只打到一下,尤某生气,即开始用拳头打陆某,后被人拉开,在此过程中致陆某受伤。后在公安民警到场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尤某被任某夫妻的一位亲戚打了一个嘴巴。事发后,任某夫妻均至医院治疗,陆某共用去医疗费3846.2元。因双方对相关损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任某夫妻即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在收购棉花的过程中对由谁收购唐某户的棉花产生争执的情况下,双方均应克制自己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但在原告任某与被告尤某有互相推搡行为时,被告尤某动手殴打对方,导致纠纷升级,故被告对此纠纷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对原告在本起纠纷中产生的合理损失负60%的赔偿责任。两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为6431.7元,则被告尤某应赔偿两原告3859.02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59.02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