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伤赔偿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至此由一次意外工伤牵涉出的两件官司画上圆满句号。

 

20099月份,徐州某机电公司生产使用的航车(大型起重设备)出现问题,该公司的电工随即给王正打电话,让王正到公司修理航车。第二天上午,王正找到李金天等三人一起到机电公司修理航车,王正答应给李金天等人每人每天80元工资,公司的电工向他们介绍了航车的故障情况后,李金天等人对航车进行了修理。经过修理,航车正常。李金天在准备下航车的过程中,机电公司一名职工走过来,在没有经过修理人员允许的情况下按动航车操作开关,航车启动将李金天从十数米高度摔下。事故发生后,李金天被送至医院住院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近十万元,其中王正垫付医疗费八万元。

 

李金天出院后以王正和机电公司为被告诉至铜山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明确要求选择雇佣关系向王正主张权利。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金天作为王正的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王正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正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李金天选择雇佣关系主张权利,因而被告徐州某机电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王正赔偿李金天各项损失十万元,扣除王正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八万元,王正实际应赔偿二万元;驳回原告对徐州某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后,王正履行了法院判决,并将机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垫付给李金天的赔偿款十万元。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机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李金天修理航车下车的过程当中没有经过维修人员同意擅自按动航车开关致航车启动而将张全夫摔落地面受伤,构成侵权,其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并与李金天的伤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机电公司对其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李金天虽然拥有特种电工作业证,但修理航车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没有系扎安全带,也没有戴安全帽,对其自身伤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不应由机电公司负责赔偿,而应由其雇主王正负担。

 

最终,铜山法院依法判决:机电公司返还王正垫付款十万元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