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车库朋友反目 巧调解案结事了
作者:梅小薪 发布时间:2010-10-08 浏览次数:405
为以后转让车库时少纳税,张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车库登记在朋友陈某名下。不料,陈某办了房产证后,反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库。近日,东台法院调结该起车库引发的占有物返还纠纷。
陈某称,2003年旧城改造拆迁时,我购得东台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同时购得该楼一间面积为
被告张某很委屈,认为原告所诉不实。张某辩称,既不存在原告向被告借款买车库之事,也不存在被告再向原告借用车库之说。1号楼3号车库是我出资购买的,且已居住七年之久。因购车库时,原告对我提出将来车库出售给他,为了今后出售时少缴税,直接将购房发票登记为原告的名字,所以我答应了原告的请求,将购房发票登记为原告的名字。后原告提供虚假材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出资购买的车库产权登记在原告的名下,车库系我出资购买,应属于我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03年7月,被告张某购买位于东台市某小区一间建筑面积
审理中,原、被告对所涉诉车库的权属问题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持有的车库发票的名字为原告,但原告主张向被告借款购车库以及原告将车库出借给被告居住使用,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被告均主张讼争的车库是自己购买的,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原告提供该车库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证,而被告提供购车库的原始购房发票,证明了车库出资人确是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初的出资情况、被告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及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等情况,可推定车库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考虑双方过去是朋友关系,法庭决定着重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双方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给付被告张某房款32000元;被告张某携带其家中所有的物品从车库内搬出,将车库交原告陈某收产。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办理了相关的款物交接手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