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以后转让车库时少纳税,张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车库登记在朋友陈某名下。不料,陈某办了房产证后,反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库。近日,东台法院调结该起车库引发的占有物返还纠纷。

 

陈某称,2003年旧城改造拆迁时,我购得东台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同时购得该楼一间面积为24.20平方米的车库。购车库款12100元系我向被告张某所借,未写借条,购车库的收据暂由被告张某保管,视为借款凭证。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不计算利息,车库借给被告使用,借期至原告要求归还车库时止。今年4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其归还车库,被告不同意,故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所借的1号楼3号车库。

 

被告张某很委屈,认为原告所诉不实。张某辩称,既不存在原告向被告借款买车库之事,也不存在被告再向原告借用车库之说。1号楼3号车库是我出资购买的,且已居住七年之久。因购车库时,原告对我提出将来车库出售给他,为了今后出售时少缴税,直接将购房发票登记为原告的名字,所以我答应了原告的请求,将购房发票登记为原告的名字。后原告提供虚假材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出资购买的车库产权登记在原告的名下,车库系我出资购买,应属于我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037月,被告张某购买位于东台市某小区一间建筑面积24.20平方米的车库,价款12100元,购房人的名字为原告陈某。此后,被告张某对该车库进行了装修,并从2003年起一直居住在该车库内至今。200911月,原告对位于东台市某小区内房屋一套及3号车库一间办理了房产证。另查,原告主张车库系其向被告借款,并且出借给被告居住使用的,对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审理中,原、被告对所涉诉车库的权属问题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持有的车库发票的名字为原告,但原告主张向被告借款购车库以及原告将车库出借给被告居住使用,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被告均主张讼争的车库是自己购买的,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原告提供该车库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证,而被告提供购车库的原始购房发票,证明了车库出资人确是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初的出资情况、被告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及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等情况,可推定车库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考虑双方过去是朋友关系,法庭决定着重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双方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给付被告张某房款32000元;被告张某携带其家中所有的物品从车库内搬出,将车库交原告陈某收产。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办理了相关的款物交接手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