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反映骗取贷款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9-30 浏览次数:892
近日,高淳法院首次审结一起骗取贷款案件,被告人袁某以购买汽车、苗猪需贷款为由,取得亲戚、朋友的多张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申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以这些执照和伪造的房屋租赁等协议从银行骗取贷款105万,造成银行本金人民币76万余元未能收回。高淳法院经审理发现,金融机构在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减少或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高淳法院通过分析研判,分析总结出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案件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贷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新开设的金融机构,急于为扩大影响、占领市场,片面强调信贷业绩目标,重业务拓展、轻风险防范,在实际工作中,信贷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现有信贷审批管理制度有章不循、执行不严的现象还很严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有的甚至已成为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化进程的重要因素。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提供或者使用虚假交易项目、证明文件、物权证明等市场交易事实,或者虽然不是虚假事实,但对金融机构隐瞒贷款、金融信用使用真相,所以极具隐蔽性,如果审核把关不严,极易使其骗取贷款犯罪行为得逞,因此务必引起相关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
二、原因分析
1、贷款申请人法律认识错误。有的贷款申请人认为自己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通过一些非法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即使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经济损失,充其量也只是属于贷款纠纷,并不构成犯罪。
2、部分公民权利意识不强,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随意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出借给他人,被不法之徒用来伪造虚假交易项目、证明文件、物权证明等市场交易事实,从事骗取贷款行为。
3、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处理加快业务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片面强调信贷业务拓展,未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
4、信贷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薄弱,责任心不强。有的信贷人员迫于信贷任务考核压力,对于贷款申请材料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信贷人员为牟取私利,甚至与贷款申请人相互串通,编造虚假信息资料,骗取银行贷款。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和诚信教育,引导广大贷款申请人通过正常合法渠道申请贷款,同时提醒广大公民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不要轻易出借给他人,证件遗失时,及时向公安部门进行挂失,以防被不法之徒利用,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2、加大委托贷款审核力度,对于代理人申请贷款的,信贷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并及时与贷款申请人本人取得联系,明确贷款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代理人违背贷款申请人本人意愿,骗取银行贷款。
3、增强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定期开展不良贷款情况大检查,严格落实贷款审批责任,积极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效益,促进信贷业务稳健经营。
4、进一步完善信贷业绩考核机制,避免信贷工作人员为片面追求信贷业绩而忽视信贷质量、疏于审查或与贷款申请人(代理人)相互串通编造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密切关注在短时间内,同一贷款申请人(代理人)反复申请贷款的情况并加强预警。
5、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信贷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综合素质,严格执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对贷款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借款用途、经营场所、还款能力、还款方式和担保人的担保资质及担保能力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需实地调查的,在听取贷款申请人介绍的同时,务必通过现场走访等手段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以防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
6、探索建立公安、税务、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信息系的统跨行业联网,实现贷款申请人信用记录的信息共享,同时对有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或者使用假身份、假证明的企业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重点监控,从而达到预防和打击骗取贷款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