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被捅伤斗殴双方均获刑
作者:刘翠颖 王文睿 发布时间:2010-09-30 浏览次数:492
小雪和小曼是正处花季妙龄的少女,本应在学校享受青春年华的她们,却在昨日分别因为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被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小曼是某中学九年级学生,因学校琐事与同学小刘发生争执,随后欲纠集他人对小刘进行殴打报复。小刘得知后,为与小曼一方斗殴,电话召集十余人驾车来到学校,小雪也跟男友一同随车赶到。小刘等人将小曼从教室中叫出至学校外,随后与小曼发生口角,口角中小雪踢了小曼一脚。待小曼纠集的小吴等十余人到来后,在双方的怂恿下小雪与小曼进行殴斗,小雪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小曼肩部、腹部各一刀,致其肝脏破裂,经法医鉴定,小曼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小雪、小刘、小吴等人已对小曼进行了赔偿。
铜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雪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曼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为争强好胜,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对自己在聚众斗殴中有可能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是明知的,其应对自己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其受到伤害而从轻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因小雪在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小曼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小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小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