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四天又作案六旬人猥亵九龄童
作者:刘翠颖 王文睿 发布时间:2010-09-30 浏览次数:374
赵某于2007年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于今年年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收养为目的,偷盗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使其脱离家庭,并且又以刺激及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幼女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赵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曾因犯罪多次被判刑,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