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贾正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99日,被告人贾正旺与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签定4*25+1*10+1*6+3*2.5规格的5500米电缆买卖合同,并组织了5500米电缆计二盘(2800米、2700米各一盘)。2009921日,按照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的要求,被告人贾正旺将该批电缆发往该公司中标的大丰市城东新区飞达东路路灯施工处,价值人民币354750元。经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其中2700米一盘的电缆抽样检验,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正旺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归案后,被告人贾正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