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切实清理执行积案,改变执行案件被动局面,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日前,南通中院发文《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的实施方案》,利用半年时间开展创建活动。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无执行积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含法定延长期限)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后,全部按照有关规定退出执行程序,不存在执行积压案件。虽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结,但在申报“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时已结的案件,不属于积案。

 

执行案件结案率、实际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一定比例。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中级法院的执行案件结案率达到85%以上。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达到75%以上,中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达到65%以上。基层法院的执结标的到位率达65%以上;中级法院的执结标的到位率达到50%以上。

 

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到一定比例。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的比例。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达到55%以上;中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达到60%以上。

 

涉执行信访案件息访率达到一定比例。建立健全处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机制,基层人民法院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息访率达到90%以上;中级法院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息访率达到95%以上。无进京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