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法院:成功调处27件系列劳动争议纠纷
作者:周宏 发布时间:2010-09-30 浏览次数:269
苏州吴中法院长期以来坚持维稳和谐第一要务,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全力做好案件调解工作。近日,该院民一庭整合多方资源,成功化解一批劳动争议系列案件,有效避免群体性冲突的发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原告郭某等27人与被告某显示元器件(苏州)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告常强制原告加班,但未支付加班报酬,且无故克扣、拖欠原告工资。原告遂解除劳动关系。该系列案经劳动仲裁后,原告不服,诉至吴中法院,且情绪激动,表示如不能获得满意结果,将集体信访。
吴中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坚持司法能动,贯彻司法为民,采取多项措施,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使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诸原告人民币50万元,双方矛盾就此化解。
加速反应,坚守息诉维稳底线。该系列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涉及人数较多、矛盾争议较大、处理难度较高;另外,除涉案人员外,辖区尚有部分与郭某等性质相同的劳动者在观望、等待处理结果。因此,处理不慎则极易加剧劳资间的紧张关系,甚至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事件,给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隐患。针对该情况,承办法官制定了先维稳后处理、先调解后下判的方针。积极与原告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进行法律释明;同时关心原告利益诉求,缓和对立情绪,取得原告信任,告知其依法维权,避免产生过激行为。
转变理念,确保实现互利共赢。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承办法官尽可能给原告提供司法帮助和人情关怀,为其争取更多的实际利益,反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使其从态度上发生了根本转变,由一开始的顽固不理到逐渐配合调解工作,协力化解双方纠纷。被告公司系外资企业,片面强调劳动者权益保护而忽视企业自身承受能力的做法极有可能打击外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因此承办法官并未死守“倾斜保护”原则,而是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实行“双方保护”,注重劳动者民生利益维护和企业经济发展的合理平衡,努力使双方实现互利共赢。
倾力协同,全面发挥调解效用。承办法官密切联系当地政府部门和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和谐共建点的互联互动作用,在此基础上积极拓宽调解思路,打破僵局,形成合力,探索了一条全方位立体式调解的新途径。利用社会力量的地缘、人缘和专业优势,进行协同、全方位、立体式调解,广泛运用法理剖析、“背靠背”、成本分析、换位思考等调解智慧与经验,多次做被告和27名原告的工作,使双方从相互对抗逐渐转变为相互配合再到相互认可,最终以被告支付补偿金和27名劳动者全部息讼撤诉的完美结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使一批可能引发冲突的案件消弭于无形,有效化解了涉诉矛盾纠纷,保障了企业经营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的稳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