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法院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中,高度重视运用民间力量调解乡邻纠纷,将矛盾消化在民间。近日,该院法官和社会法官(即人民陪审员)通过庭前调解、诉中答疑方式,联手化解了一起民事租赁合同纠纷案,充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1119日,身为小车司机的李某与孟某签订了一份为期四个月的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孟某租用李某轿车,每月租金5000元,租期四个月,租金共计20000元。租车期间,孟某支付了1500元,下欠18500元孟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合同到期后,孟某一直推脱不肯归还欠款。201277日,李某以孟某租用其轿车拖欠支付租赁费18500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受理此案后,该院在仔细分析案情后,考虑到被告孟某与社会法官李宝华同处一个社区,且李老师曾当过该办事处的司法所长,有着解决矛盾的丰富经验,为此,该院决定把此案转到社会法庭进行调解,以发挥法官德高望重和熟悉当地乡俗民情的优势。随后,为了加大调解力度,该院特别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杨孝武参加调解,调解前,李宝华和杨孝武共同查明了案件的事实,并探讨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因孟某与李老师相互认识,李老师当即以电话形式通知孟某到庭开展调解。因为邻里和社会法官的特殊作用,整个调解过程都显得轻松融洽,孟某同意先行支付3000元,剩余的于20121231日之前分批还清,最终双方在一片欢声笑语中握手言和。当事人对这种调解模式也是赞不绝口,称在这种调解气氛融洽、心情放松,并且对该院法官和社会法官具有充分的信任感。

 

社会法官是经过基层群众推荐、组织考核、择优选举的,尤其是一些离退休教师、干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有丰富的处理纠纷的经验。社会法官制度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司法制度,已经为人民群众所熟知,社会法官因长期从事法院陪审工作而对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模式已比较熟悉。云龙区法院将两者结合并用,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在解决纠纷时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据统计,该院社会法庭成立以来,已成功调解25起民事纠纷,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