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能动司法之法理和现实依据
作者:顾琳 发布时间:2010-09-29 浏览次数:914
司法能动主义从概念的提出到发展经历了一个理性思考和实践的过程。当前能动司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话题和现实课题。相比西方司法能动主义过分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权,我国能动司法更关注审判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改革,要求在审判活动中法官选择最恰当的办法和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也符合司法工作遵循“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主题。
从法哲学层面看,能动司法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灵活方法,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理性地作出判断,从而不断地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的变革和发展。坚持能动司法有其坚实的法理依据:
第一,法律原则是能动司法的根基。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对司法具有指导作用:一是法律原则指导法官理解和解释法律,掌握法律原理和精髓,使适用法律具有更宽广的思维和弹性;二是法律原则可以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适用性,使条文化法律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需要,尤其是新类型案件和疑难案件;三是法律原则相比于法律条文具有上位性和综合性,法官在法律原则指导下选择适用法律,赋予法官能动发挥的空间,避免司法的教条。
第二,法律价值是能动司法的导向。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包含多重价值。优秀法官宋鱼水有这样的感受:“法律需要社会的土壤,法官所寻求的公正,是社会需要的公正,离开中国的国情,是不可以构建社会需求的公正的”。对法律价值的认识和追求离不开对国情的认识和对社会的了解。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既是司法主体对法律价值认识的过程,又是在法律价值指引下能动实践的过程。公正与效率是社会公认和普遍追求的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其引导法官积极地、能动地作用于司法的过程,满足和服务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与需求。
第三,法律方法是能动司法的载体。司法能动在本质上是对法律方法审时度势的灵活运用,要站在维护法律原则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方法。司法方法的运用既是能动的要求,又是能动的体现,司法过程是法官发现案件事实、寻找法律、实现抽象法律与具体案件对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避免司法的僵化,克服条文主义或教条主义,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最终实现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最高司法价值。
理论支持了能动司法理念的先进性,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能动司法实现更有其现实基础。
第一,社会法制的进步,法官素质的全面提升。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类的法制也在不断的完善,整个世界正在大踏步的迈向法治社会,这为能动司法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法官是一个高度职业化的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裁判的质量。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司法专业化和精密化的内在需求,也是司法发挥一切功能的首要前提。我国近年来在强调司法人才要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并且也进行了一些比较坚实的制度革新,比如推行司法考试作为法官的准入制度。当前法院、检察院系统中,受过正规法律院校训练的法官比例已经大规模的增加。
第二,司法权威在社会中的确立。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裁判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它建立在法院和法官的理性的裁判基础上,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司法权威的内核离不开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与裁判结果的威信力和执行力。当今社会,司法独立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程序权威理念也在逐渐的树立。理性的司法程序能有效防止法官的态意、擅断,从而排除通向实体正义的障碍。公正的程序还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法官、法院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达到通过司法权威实现良好法治秩序的目标。所以司法权威的确立,为能动司法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第三,外力的协助为能动司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大环境。首先是教育的大发展为能动司法提供了理论的来源。高校当中的法学院与法学研究所为法学理论进步的贡献。对法律发展理论的综合性研究,对当前司法实践问题给予的有力回应,就是最好的见证。再则是传媒业的大发展。当前社会已经进入了传媒化时代,社会信息通过媒体广泛传播很容易产生催化作用,而网络的发展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能动司法起到了良好的监督和推动作用。
当前中国司法体制处于转型时期的紧要关头,能动司法是这一进程当中必然的选择。对于身处司法工作前线的法院体系,坚持能动司法必须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框架下,遵循规范性、有限性和有序性原则,保持合法、适度、有序能动,正确区分和准确把握严格司法与能动司法,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的界限,妥善处理好能动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实现裁判效果的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