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是指立案前的调解,就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诉前调解组织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诉前调解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在性质上它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属于法院附设的范畴。诉前调解不同于诉讼外的调解,也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通过对如东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情况调查,当前诉前调解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影响制约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

 

一、如东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基本做法

 

诉前调解的具体流程是:由当事人申请或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到诉讼服务中心,由诉讼服务中心把案件繁简分流到诉前调解中心,由调解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保证案件的审限不超过二十日。调解成功的,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需要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调解不成的,退回或移送案件材料。

 

二、诉前调解的优点

 

(一)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诉前调解在诉讼前化解矛盾,不要开庭审理,程序简便,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车旅费等大量开支,使得当事人能更便宜地化解纠纷。而且在时间上更为快捷,省却了送达、开庭等诉讼程序,使得当事人能更快捷化解纠纷,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二)缓解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增长的压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呈几何数增长,法院的诉讼总量与新类型案件诉讼量与日俱增。试行了诉前调解工作后,一些简易纠纷在立案前就得到解决,有效遏制了收案量过快增长的趋势,从而缓解了审判工作压力。

 

(三)整合司法资源共同调解

 

法院通过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各专业调处中心参与调解,将社会资源引入司法领域,使得来自法院以外的大众思维和群众工作方法与司法的权威性、专业性形成了有效的互补与结合,强化了法院调解社会化、社会调解法律化的特色。

 

三、诉前调解存在的问题

 

(一)诉前调解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为当事人理解和接受,加之宣传不到位,许多当事人根本不知道何谓诉前调解,不愿意接受诉前调解。

 

(二)诉前调解人员力量不足,诉前调解机构硬件建设投入不足,制约了诉前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诉前调解中心有4名审判人员(1人派驻县大调解中心),1名书记员,1名人民陪审员,案多人少,分身乏术。此外,调解室硬件建设投入不够,只有一个调解室,且缺少基本办公设施,给调解工作造成一定阻碍。

 

(三)通知送达困难致使调解工作无法开展。原告往往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或其他的详细信息,电话联系不上,书面通知寄去无回应。有的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明确表明不同意调解。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造成调解工作客观上无法开展。

 

(四)当事人“恶意调解”。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隐瞒事实,到法院走程序,欺骗审判人员,得到合法的调解书,以此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集体、国家的利益。

 

(五)调解进入执行的案件比例偏大。一些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达成调解后并不自动履行,一些案件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导致人们对于诉讼调解的信赖度下降。

 

(六)调解联动机制有待健全。联合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联动,多元化地解决社会纠纷是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特点,目前如东县人民法院与各乡镇司法所、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县交巡警大队等建立了联动机制。但由于基本立法与制度设计长期以来忽视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的培育,过多地将纠纷处理权向法院集中,其他部门缺乏参与调解联动机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这些部门在参与调解联动化解社会纠纷时,没有得到相应的人力、物力和制度支持。

 

四、完善诉前调解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确立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对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主体、期限、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法院在诉前调解中的指导地位,以便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二)抽调善于能调解、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诉前调解中心。加大诉前调解机构的硬件建设,加强对诉前调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加大诉前调解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深刻理解诉前调解的重大意义,让当事人理解接受,让社会各界认同。

 

(四)建立调解法律监督体系。第一,要设立利用调解规避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撤销原则。第二,要设立违背当事人意愿或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调解的制裁原则。第三,要设立对当事人恶意调解、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的制裁。

 

(五)确立调解违约制度,提高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率。针对在权利人作出权利让步后义务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倡导在调解书中约定如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做法,建立调解违约制度。

 

(六)树立“大调解”理念,实行“三调联动”,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形成合力,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