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抵押未登记 不能对抗第三人
作者:殷仁奎 陈勇 发布时间:2010-09-29 浏览次数:498
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登记车主刘某向“抵押权人”陈某主张返还轿车的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陈某同意将该车交还给原告刘某,原告刘某随即当庭向法庭申请撤诉。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在1992年已经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2008年刘某购置了一台大众宝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后不久该车即被王某开走,从此下落不明。不料,该车在今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通知原告刘某来处理交通事故事宜,此时刘某方知,该车已被前妻王某抵押给陈某,前妻王某以此抵押从陈某手中借款15万元。刘某与陈某就该车返还问题多次交涉未果,于2010年9月具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轿车作为具有较高价值的标的物,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必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取得抵押权,更不能对抗实际登记车主。而且王某并非所有权人,并未征得刘某同意,私自与陈某协商办理抵押系无权处分行为,亦不能得到支持。综上,被告陈某占有该车拒不返还,于法无据,显属无理。经过对被告陈某一番耐心的思想工作,细心解释法律法规,陈某遂接受了这一事实,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