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可获双倍赔偿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0-09-29 浏览次数:736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当事人仍然能依照工伤保险规定获得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构成工伤,新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新宜公司主张两被告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不能在获得工伤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依据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这涉及到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表明条例承认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人身伤害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且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请求权进行救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因此,发生工伤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判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和侵权行为人侵权赔偿,允许获得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