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法院受理一起标的较大,维稳工作任务艰巨企业破产案件,考虑到该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该院没有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由院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这一做法得到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一致认可。

 

该院受理的破产企业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该案标的近亿元,股东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欠下巨额农民工资、工程款以及货款,稳定工作相当艰巨。针对该案的实际情况,该院认为目前不少清算中介机构未从事过破产清算业务,缺少清算经验。所以不宜采取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决定采用竞争方式,由评审委员会选定。

 

首先成立了指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所有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司法鉴定科科长、监察室主任、破产合议庭审判长组成。

 

在程序上先由民二庭向有清算资质的10家单位发出邀请函,请他们报名参与指定管理人的竞争。报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破产清算方案,由民二庭对各家提交的破产清算方案进行评估,同时对报名参与竞争的单位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历以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查,然后初选出四家单位提交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首先听取民二庭介绍这四家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破产清算方案及初步报价,然后由委员们现场发问了解相关情况。最后由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确定该案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和备选中介机构,同时对管理人报酬一并做出决定。

 

通过这种方式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被选中的清算公司在接到通知的第二天就接管了企业,各项清算工作进展顺利。